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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篮球赛两人相撞致伤引纠纷,二审判决犯规者为何无需担责??

校内篮球赛事中,两名大学生在激烈对抗时发生身体冲撞,导致其中一人跌倒受伤,而另一人则因犯规行为受到处罚。事件发生后,受伤学生将犯规者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二审,法院最终裁定犯规者无需对侵权行为负责。这一判决结果一出,立即引发了关于“为何犯规导致他人受伤无需承担责任”的广泛讨论。

近期,《法治日报》的记者莅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二审案件的主审法官韩朝炜进行了专访,详细梳理了案件的全过程及其处理经过。

篮球赛事引发纷争

2019年10月,故事的开端。那天,大学生小张与同学小韦一同参与了学校举办的篮球赛事,他们分别代表不同的队伍。小张在比赛中抢得篮球,迅速发起快攻,准备上篮得分。与此同时,小韦跃起试图封盖。然而,两人在空中不期而遇,发生了碰撞。结果,小张倒地受伤,而小韦则被判定为犯规。

现场教师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受伤的小张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检查确诊为左侧肩部受伤。在那之后的将近半年时间,小张因肩部伤势的困扰不得不暂停学业,并且为此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随后,小张将小韦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小韦赔偿包括医疗费和营养费在内的共计超过6万元的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判定,小韦的防守动作构成了违规,需对侵权行为负责。鉴于篮球是一项具有高度对抗性和潜在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小张选择参与应被视为其自愿承担风险。因此,法院裁决小韦与小张各自分担一半的责任。

小韦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刚开始接手这个案件时,双方对于案件的具体事实部分持有不同看法。小韦坚持称,他在起跳过程中并未与对方小张发生身体接触,更没有用膝盖去撞击对方。而小张则坚称,对方不仅对他造成了撞击,而且还恶意地用膝盖对他造成了伤害。因此,裁判据此判定小韦违反了体育精神,并作出了违体犯规的判决(以下简称‘违体犯规’)。韩朝炜向记者透露,二审法院的首要任务便是解决这些事实上的争议。

尽管篮球场本身并未安装监控设备,然而邻近的一栋住宅楼顶上却安装了摄像头,其角度正好覆盖了篮球场区域。通过观看监控录像,我们可以观察到小韦进行了标准的封盖动作,而小张并未完成投篮,画面中并未显示小韦用膝盖或脚部触碰到小张。

先后提交了两份《情况说明》文件,其中第一份文件将小韦的违规行为归类为技术性犯规,而第二份文件则将其修改为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审判长方方和合议庭的成员们面对现场的具体状况以及小韦所犯的具体违规行为感到困惑,于是他们决定邀请比赛中的裁判员出庭提供证词,同时,他们还前往了上海市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上海篮协),寻求更为专业的指导意见。

犯规不等同于侵权

我目睹了小韦在封盖时与小张发生碰撞,但并未看清楚他是否是有意用膝盖撞击小张。当时担任比赛的裁判是来自日语系的学生,他并未持有裁判资格证书。他提到,在看到小张受伤后,他立即吹响了犯规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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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人为我校俄语系教师,主要负责本次篮球赛事的相关事务,《情况说明》亦由其亲自编制。他透露,在事发时,他并未能看清楚小韦是否用膝盖撞击了小张。鉴于他对技术犯规与违体犯规的界定存在模糊,在审阅了现场情况后,他在后续的《情况说明》中将原先记录的技术犯规更正为违体犯规。

在上海篮球协会,合议庭成功聘请了一位国家级别的裁判员。根据篮球竞赛的相关规定,若参赛者在争抢过程中出现不必要且过度的身体接触,导致被判定为犯规,那么这种行为应被视为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行为。该国家级裁判在审阅了监控视频后,确认双方球员之间确实发生了身体接触,但这并不属于篮球规则所定义的技术犯规范畴。此外,现场主裁判在判定犯规时,所执行的处罚是两罚一掷,这一处罚与违体犯规的处罚一致。学校随后发布的第二份《情况说明》中将技术犯规更正为违体犯规,这一做法是有充分依据的。

那这样的违规行为难道就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吗?韩朝炜并未直接对此作出回应,而是提出了一个假设:在篮球、足球等竞争激烈的体育项目中,若犯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参赛者恐怕会变得谨小慎微,这无疑会大幅削减比赛的精彩程度和观赏性。

法律构成了行为的最低标准,而现代体育竞赛项目拥有详尽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作为制裁比赛中不当行为的准则。然而,我们不能将体育竞赛中的违规行为直接比作侵权法中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韩朝炜进一步阐述道,只有在犯规行为严重违反规则,明显忽视他人人身安全,并且所造成的伤害远远超出常规可预见范围的情况下,犯规者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分析此案时,必须全面评估小韦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包括篮球比赛本身的激烈程度、比赛的具体规则,以及他盖帽动作的目的是否针对球而非球员,或者是表面针对球实则攻击球员,甚至是否通过假犯规手段实施恶意的人身攻击。同时,还需考虑判决结果是否有助于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是否能够更充分地体现体育精神。

“自甘风险”划界限

小张仅凭监控录像无法提供更多证据来证实小韦用膝盖撞击了他,依照“主张者举证”的原则,不能仅凭这一点就断定小韦故意伤害了小张。再者,这次身体接触是在进攻上篮的关键阶段发生的,不宜对小韦在防守时的思考深度和规范性提出过高要求;另外,考虑到这次篮球比赛属于业余级别,对业余选手的犯规行为不宜过于严厉指责。因此可以认定,小韦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所述,合议庭认定,尽管小张在篮球赛事中因小韦的防守动作导致跌倒并受伤,然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小韦不应被追究侵权责任,因此二审法院据此作出了改判的裁决。

据调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若个人自愿参与存在风险的运动或文化活动,并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遭受伤害,受害者无权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若其他参与者故意造成伤害或存在重大过失,则不在此限。这一条款在我国法律史上首次确立了“自甘风险”的原则。

尽管我国法律在此之前并未明确指出,然而这一规则已在众多裁判文书中,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得到了体现和阐释。韩朝炜指出,法律条文明确之后,法院在处理体育意外伤害事件时,拥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参与具有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时,司法环境对侵权责任的认定相对宽松,参与者本人也应意识到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后果,从而确保相关文体活动所需的充分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自甘风险”原则仅针对那些涉及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活动的参与者,并不包括组织者。一般情况下,赛事的举办方应当为参赛者购置必要的保险,然而在本案中,学校并未为学生投保。由于诸多因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相关材料,以追加学校作为被告。韩朝炜这样补充说明。

案件判决完毕,法院向该校提出了司法意见,期望学校能够实施相应的改革措施,承担起更多的安全防护责任,确保学生们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参与篮球运动。唯有如此,才能促进大学生体育活动乃至全民体育活动的良性、有序发展。

姚明,中国篮球协会的主席,在目睹了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后表示,民间体育的普及离不开推广者的努力,而他们的权益一旦明确,篮球运动便能迅速得到广泛的传播。(记者:余东明,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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